《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公安部第12号
作者: 日期:2018-12-18 点击数: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8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县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 记书迭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动。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五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锅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 l 日起施行。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入侵探测器 
2 防盗报警控制器 
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5 防盗保险柜(箱) 
6 机械防盗锁 
7 楼宇对讲(可视)系统 
8 防盗安全门 
9 防弹复合玻璃 
10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热门服务
全部
相关文章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
阅读详情
《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
阅读详情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
阅读详情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公安部第12号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阅读详情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
阅读详情

盛多网配资官方网站微信扫码 关注我们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 400-123-4567

Copyright © 2012-2018 某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xxxxxxxx号